如何解读东京审判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认定

历史网 2023-06-16用户投稿

  二次大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判决书》中,特设“南京的暴行”专章,确认了日本侵略者所犯下的南京大屠杀罪行,并以此将相关战争罪犯处刑,伸张了人类的正义,讨还了历史的公道。但是,50多年来,人们对东京审判中所认定的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则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解读。由于历史、理念,以至文字、翻译等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多主张将其“20万人以上”的总体估计与中国法庭关于“30万人以上”的判定拉近,认为这两者之间并不互相排斥,本质上是一致的。这样的看法,虽然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时间,在国内也没有产生过大的争论,但其解读是否科学和准确,仍存有悬念。

  一、既往的解读

  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读《判决书》以来的数十年中,它只有一个中译本,即由张效林翻译、先后由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出版与群众出版社1986年出版的同一个译本。该译文的有关段落为:

  据后来估计,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人以上。这种估计并不夸张,这由掩埋队及其他团体所埋尸体达十万五千人的事实就可以证明了。根据这些团体的报告说,尸体大多是被反绑着两手的。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1]486。

  应当说,张译本是个很好的译本,译文忠实地体现了判决书的原意。但是,由于句型复杂,其英文文本本身即存在着产生歧异的隐患。上文中一连出现了“二十万人以上”和“十五万五千人”这两个数字,末句所称“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一语,究竟是修饰、补充“二十万上以上”的,还是针对“十五万五千人”的,便产生了歧异。若属前者,在“二十万人以上”,再加上大量毁尸灭迹的数字,则可理解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实际上并不排斥中国军事法庭的“30万人以上”之说;若属后者,在“十五万五千人”之外,再加上若干毁尸灭迹的数字,则可认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乃以此证实“二十万人以上”的估计并不夸张。由于东京法庭就南京大屠杀暴行判决的依据,大多由中国方面所提供并与一年多以前中国军事法庭审判战犯谷寿夫的依据相雷同,因此,中国学术界主流方面,一直将东京法庭的判词解读为与“30万人以上”并不排斥或本质一致。

  开南京大屠杀研究之先河的权威专家高兴祖,在1986年的文章中写道:“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断:‘在日军占领最初六个星期限中,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20万以上’,‘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焚烧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理的尸体计算在内。’”[2]10年后,他仍坚持上述解读方法,在美国一家杂志上写道:“在日军占领南京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20万人以上,而国际法庭则又明确指出:‘没有将被日军所焚烧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理的尸体计算在内’。”[3]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朱成山则更为直截了当地认为,东京法庭“判决被日军屠杀的人数为30万人以上”。他在《南京大屠杀的历史事实不容歪曲》一文中写道:“(东京法庭)判决书判定:‘日军仅于占领南京后最初的六个星期,不算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即屠杀了平民和俘虏20万人以上。’这里需要做注脚的是‘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究竟是多少?据日军第二碇泊场司令部少佐太田寿男供认,日军抛江焚毁的尸体为15万具,加上国际法庭确认的20万名平民和俘虏被屠杀的数字,不难看出国际法庭判决被日军屠杀的人数为30万人以上。”[4]82-83

  笔者在以往的研究成果中,也曾有过类似上述的解读。如称国际法庭的判词,“虽然将南京被日军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界定为20万人以上;但它又清楚地表明,对于这一数字,有两点限制,一是不包括1938年2月及其以后的数字,二是不包括已被日军毁尸迹的数字。显然,如果加上这两个方面的数字,被屠杀的人数也将是30万人左右”[5]435-436。

  此外,在一些具有官方、半官方色彩的书籍与会议报告中,也可看到相关的解读模式。由“南京大屠杀”史料编辑委员会于1987年编写的《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稿》中,将东京法庭有关判词表述为:“日军仅于占领南京后最初的六个星期内,不算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即屠杀了平民和俘虏20万人以上。”[6]208这显然是认为东京法庭判定的屠杀数字,实际上是接近“30万”的。1997年8月,时任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长的陈安吉先生,在向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国际学术研讨会作主题报告时,观点鲜明地指出:“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军事法庭的有关判断,也可得出日军屠杀30万人以上的数字。”[7]21

  由此可见,长期以来,中国学术界的主流乃至官方,对东京审判《判决书》中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解读,是比较一致的,都认为与中国军事法庭判定的“30万人以上”比较接近或本质上相一致。

  二、新译的启示

  最近,由张宪文教授主编的《南京大屠杀史料集》大型丛书问世,为南京大屠杀的研究提供了空前丰富的史料;同时,也通过新译部分外文资料,给研究者以新的启迪和感悟。其中,由杨夏鸣所编的《东京审判》一集,即是明显的一例。该集较为完整地编译了东京审判的各种文件,包括重新翻译了50年前由张效林先生翻译的东京法庭《判决书》。杨氏考虑到了以往国内外对《判决书》判词内容的不同解读,反复对照原文,深究其确切含意,作出如下新译:

  后来的估计显示,在日军占领后的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城内和附近地区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的总数超过20万。这一估计并不夸大其词,而是可以通过埋尸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据加以证实的。这些组织掩埋的人数多达155000人。他们还报告说,大多数死难者都是双手被反捆着的。而且,这一统计的数字还不包括那些被焚烧的、被扔进长江的以及被日军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尸体[8]607-608。

  为便于读者独立地判断这段判词的原意,合理地进行解读,特将其英文原文抄录如下:

  Estimates made at a later date indicate that the total number of civilians and prisoners of war murdered in Nanking and its vicinity during the first six weeks of the Japanese occupation was over 200,000. That these estimates are not exaggerated is borne out by the fact that burial societie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counted more than 155,000 bodies which they buried. They also reported that most of those were bound with their hands tied behind their backs. These figures do not take into account those persons whose bodies were destroyed by burning or by throwing them into the Yangze River or otherwise disposed of by Japanese.(注:资料来源:美国国家档案馆藏,档案号:Group 153,Entry169,Iocation:270/2/21/03,box 8.)

  从逻辑分析,这段文字的第一句话是全段的中心句,即:“Estimates made at a later date indicate that the total number of civilians and prisoners of war murdered in Nanking and its vicinity during the first six weeks of the Japanese occupation was over 200,000. (后来的估计显示,在日军占领后的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城内和附近地区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的总数超过20万。)”后面紧跟着“That these estimates are not exaggerated(这一估计并不夸大其词)”。这样的句式安排,说明文件的本身并无再扩大“20万”这一数字的意图,而只想用事实来证明,这一估计并没有“夸大其词”。其论据则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155000人的统计数字,二是这一统计数字之外被毁尸灭迹的尸体。这两者相加,足以证明被屠杀的人数“超过20万”。

  从语法分析,代词应当与它所代表的名词或主体紧靠。在这段文字中,these figures与155000 bodies最接近,显然应当存在互代的关系(注:对英文文本的句型和语法分析,采纳了杨夏鸣教授的意见,谨此说明并致谢。)。

  其实,对于东京法庭的判词,国际学术界本来就存在着不同的解读。笔者以往在一些国际学术讨论会上,谈及自己的解读时,常常会引起国际朋友的不解和困惑。他们说,《判决书》上对“20万以上”的判定,并没有什么额外的保留条件。正因为如此,日本左翼史学家对南京大屠杀的死难人数,多主张为10多万人或20万人左右。

  日本已故研究南京大屠杀权威、左翼史学家洞富雄教授,在其代表著《南京大屠杀》中,谈及东京法庭《判决书》中所说掩埋尸体15.5万具时写道:“如果认为这十五万五千具尸体掩埋数确实可信,再加上其他掩埋的尸体、屠杀后被投入扬子江的尸体、被投入池塘和小河中的未掩埋的尸体,在扬子江渡江撤退时遭日本军扫射而全部死亡的等等,那就达20万人,可见在判决书中所说的‘日本军在占领南京后的最初六个星期的时间里,在南京及其附近被杀害的普通老百姓和俘虏,总数在20万名以上’这个数字,未必夸大”[9]206。这段文字,可以看作是日本左翼史学家中,对东京法庭《判决书》的有代表性的解读模式。

  新译文的特点在于,在尊重《判决书》原意的基础上,从语法与句式上作了技术性的处理,以译者的解读模式,将原本有可能发生歧异的语义,使其归属单一化。译者将原来有争议的毁尸灭迹部分,明确界定为是对“155000人”“这一统计数字”的补充与说明,避免了与前面那个“20万”“估计”数字的纠缠不清。

  反观张效林先生译文的相关段落:“据后来估计,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人以上。这种估计并不夸张,这由掩埋队及其他团体所埋尸体达十五万五千人的事实就可以证明了。”如果仅摘取这一段文字来分析,可以说它违反了基本的语言逻辑。因为“二十万人以上”与“十五万五千人”是两个绝不相等的数量。埋尸“十五万五千人”的“事实”,根本不可以“证明”屠杀“二十万人以上”这个“估计”。两个不相等的数量,彼此之间不存在可以互相证明的关系。该段文字,只有在补充了后续文字,即“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并以此内容来补足前述埋尸“十五万五千人”的“事实”之后,方才使“二十万人以上”被屠杀的“估计”得到“证实”,也方才理顺了整段文字的内在逻辑。这正是张译较杨译难读之处。不过,这也恰恰说明,即便以张译为蓝本,“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一语,也只能用来补足“十五万五千人”这个数字,而不可能跳越这个数字,去补足开头所称的“二十万人以上”这一“估计”数字,从而使之与“30万人以上”基本相等。

  50多年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死难人数的认定,是一份重要的国际性、并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它如何解读,会直接影响到有关南京大屠杀事件的一些敏感问题。笔者以为,学术界可以东京审判《判决书》新译本的问世为契机,重新进行探究与解读。这对深入研究南京大屠杀史,加强与国际学术界的沟通与交流,都将大有裨益。

  三、理念的调适

  如上所述,客观地解读东京法庭的《判决书》,应当是:东京法庭只判定在南京大屠杀中遇难者的人数为“超过20万”,并无实际赞同、接近或不排斥中国方面“30万人以上”之意。这不仅同中国学术界长期以来的解读模式截然不同,而且也同一些相关的学术观点不相包容。为此,笔者以为,学术界在接受这一解读之后,应有与此相适应的心态与理念。

  首先,应当明确,对《判决书》的解读与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前者是对某一客体叙述内容的理解,后者则是主观对某一事物的认知与判断;前者是东京法庭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判断,后者则是我们自己对这一人数的判断。两者之间,既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取代。因此,对于《判决书》判定屠杀人数的新解读,并不影响我们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人数继续坚持既往的认识与判断。
其次,对判决书的解读,并不影响对东京审判的总体评价。毕竟,对遇难人数的认定,只是东京审判对南京大屠杀暴行整体认定的一个方面。笔者以为,在这个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并不在于数字的多少,而在于是否承认南京大屠杀事实的存在,是否谴责这一惨烈的暴行。东京审判的判决书,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南京大屠杀的存在,并以此判定相关战犯为有罪,以及进行严厉惩处,这在总体上就维护了人类的正义与尊严,为人类的和平事业作出了可贵的贡献。至于遇难者的具体数字,由于法官来自11个国家,代表了11个国家各自不同的立场与观点,从而在判决书中融进了多元的视角,这也很正常。不能苛求这一由多国代表组成的综合体,只发出或只赞成中国人民最希望的那一种声音。这也是我们对于国际合作与国际事业应有的宽容与理解。

  第三,应当实事求是地承认两个法庭在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认定上事实存在的差别。既然对《判决书》的本意有了新的解读与认知,那么,在今后的学术研究和政治宣传中,就宜于不再过多地强调东京法庭与南京法庭在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认定上的一致性,更不宜牵强地用东京法庭的判词来反证“30万人”结论的正确。因为前者定位于“20万人”的等级,而后者却定位于“30万人”的等级。两相对比,相差了10万人。这不是一个很小的数字。这是对南京大屠杀规模认定上的一级不可忽视的阶梯。承认这种事实上存在着的差别,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探索与反思既往已经得出的相关结论。学术研究没有止境。对南京大屠杀问题的探究,同样也没有止境。任何现行的结论,都将在历史的长河中,毫无例外地接受新的资料、新的史学理论的审视与检验。

  参考文献:

  [1]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M].张效林,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2]高兴祖.“南京大屠杀”的史实不容抹煞[J].日本问题,1986(4).
  [3]高兴祖.纪念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军南京大屠杀案件五十周年[J].美洲华人对日索赔专刊,1996(9).
  [4]朱成山.南京大屠杀的历史事实不容歪曲—为300000冤魂呐喊[M]∥朱成山研究南京大屠杀史文集.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5]孙宅巍.南京大屠杀[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
  [6]“南京大屠杀”史料编辑委员会.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稿[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
  [7]陈安吉.“南京大屠杀史”研究的历史回顾和今后的任务——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报告[C]∥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1998.
  [8]杨夏鸣.东京审判[M]∥张宪文: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7册.南京: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9][日]洞富雄.南京大屠杀[M].毛良鸿,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