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中国政府是谁:非国民政府

历史网 2023-06-16用户投稿

  欧战结束后,1919年间,北京政府修约方针具体形成并全面展开,本章分别就对战败国(德、奥)——废除旧约改订平等新约、对协约国——要求改正条约、对无约国新成立诸国——坚持订定平等条约等三方面探讨之。

  一、对战败国(德、奥)——废除旧约改订平等新约

  1918年11月11日,欧战停火。次年1月和平会议在巴黎召开。中国朝野对该会抱有极大期许,北京政府早在参战后,即积极筹划参与战后媾和事宜,外交部也设立筹备参与和会之组织,收集驻外公使报告与意见,研究应向和会提出诸问题。欧战停火后,国务院立即设立欧战和议筹备处,汇集资料。

  1919年1月18日,巴黎和会开幕,26个战胜国派代表出席,商议战后如何重建和平。3月8日,中国代表团向大会提出《德、奥和约中应列条件说帖》,此为近代中国首次以战胜国身份,对战败国提出要求。说帖强调:“中国政府之意愿,大要在使从前用威吓手段或用实在武力,而向中国获得之领土与权利产业,仍归还中国,并除去其政治、经济、自由发展之各种限制”。具体条件计分九款:(1)废止战前各约章,收回胶澳租借地及山东路矿权;并声明:为推行工商业机会均等主义,拟将青岛及鲁省他处开放;(2)缔结平等商约,绝除最惠国条款;(3)脱离辛丑和约;(4)在中国境内之官产无条件让渡;(5)赔偿中国与人民之损失;(6)中国政府保留权利得照大会将来议决办法提出赔偿战费之要求;(7)偿还收养俘虏费;(8)归还辛丑年掠去之中国钦天监仪器及他项美术物品;(9)批准禁烟公约。这些要求多为大会接受,在对德《凡尔赛和约》(Treaty of Versailles)中,除山东问题外,列入第128~134各款。中国代表团所提对奥条件,除无第8款外,与对德条件完全相同;也多列入对奥《圣日耳曼和约》(Treaty of St Germain)113~117各款。

  中国代表团团长陆征祥认为废止旧约后,即将与德、奥商订通商条约;3月1日,致电北京要求各相关部处派员,来法商询筹划。6日,北京国务院复电:筹备商约事,阁议议决先由主管各机关在京讨论,预备草案,以便电法提交。12日,各相关机关派代表在税务处集会讨论,提出《筹备德、奥商约事请先将主旨决定由》说帖,17日函交国务院。23日,国务会议议决:德奥前订各约作废,以对等地位另订条约,领事裁判权当然撤废,协定关税取消,本此旨由与议各员妥为筹拟。25日,外交部将此决议电告陆征祥。可知当时北京政府已确定对德、奥方针,废止旧约,另订平等新约,绝不再给予领事裁判权及协定关税。

  由于和会决定在对德和约中,转移德国在山东权利于日本,中国代表努力挽回,力争保留不果后,决定不出席6月28日的签署典礼。陆征祥电北京云:我国既未签德约,法律上中德战事状态可认为继续有效,拟请迅咨国会,建议宣告中德战事状态告终,通过后,即用大总统明令发表,愈速愈妙。7月3日,广州军政府主席总裁岑春煊亦电大总统徐世昌,云协商和约我未签字,宜宣言对德恢复和平,并拟宣言文供徐氏参考。18日,陆征祥再电请对德宣告战事终了,并拟建议书要旨。外交部复电:宣告中德战事终了事,正照尊电提交国会通过,拟俟奥约签字后,同时宣告。8月1、2日,北京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终止对德战争状态。外交部函知各相关部处:“现因对敌战争状态终止,所有恢复和平后善后办法亟应详为筹备,业经国务会议议决,由外交部召集院部及有关系各机关,派员到部组织临时委员会公同讨论,以期妥协”,并于12日开第一次会。

  9月10日,对奥《圣日耳曼和约》签字,中奥遂处于平等的无约国状态。15日,大总统明令布告终止对德战争状态,中德遂也处于平等的无约国状态。18日,大总统明令布告终止对奥战争状态,但强调:在宣战后颁布关于德、奥人民之章程与条例,除经正式取消或修改者外,仍归有效。10月3日,又下一令:废止在战时颁布的《审理敌国人民民刑诉讼暂行章程》临时办法,嗣后关于德、奥两国人民之诉讼,均照《审理无约国人民民刑诉讼章程》办理。在此基础上,中德很快展开谈判,1921年5月20日《中德协约》在北京签订。《中奥通商条约》也于1925年10月19日在维也纳签订。

  二、对协约国——要求修改条约

  欧战停火到和会召开之际,中国受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十四点和平计划影响,“公理战胜强权”之说甚嚣尘上;“国民外交”蔚为风潮,朝野纷组团体关心外交,修改条约是关心的重点之一。这种舆论对外交部推动修约有一定的影响;如北京政府外交委员会即拟定和会提案,包括破除势力范围、若干年内撤废领事裁判权、关税自由、撤退外国军队、停付庚子赔款等纲目,1月8日,国务院电知中国代表团照办。2月16日,社会名流张謇、熊希龄等发起国民外交协会,以“对外发表公正民意,为外交上之援助”为宗旨,发表其主张:促进国际联盟之实行;撤废势力范围;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定期撤去领事裁判权;力争关税自由;取消庚子赔款余额;收回租借地域。3月30日,该会在北京大学开讲演大会,并于4月8日致电梁启超,请其代表该会向巴黎和会请愿。

  朝野对修改条约的意见,多反映于中国代表团在和会提出的说帖中。北京外交部对巴黎和会本有极高之期许:“原欲乘机解决我国际地位上一切根本问题”,故除提出《对德奥条件》后,将中国所希望于协约各国者,于4、5月间,以《中国代表提出希望条件说帖》之名提交大会。绪言中云:

  自二十世纪之初,中国于政治、行政、经济咸有可称。而自帝制改革、民国肇兴以来,进步尤为卓著。顾犹未能遂其发展之自由者,则苦于国际障碍之多也。诸障碍中,有本为昔日从权待变之办法,今事过境迁而因循未改者,亦有为近日不合法律公道之举动所迫成者。长此不变,必致滋生龃龉之端。案威总统十四要点所含公道、平等、尊重主权诸原则,业经联盟及共事诸国公同承认,今平和会议方欲借为基础,而建设新世界,苟不绝远东竞争之种子,其功未谓圆满也。

  中国代表爰提出说帖,胪列诸问题,冀依主权国所不可少之土地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由诸原则,而加以纠正。庶障碍消除,而发展得遂其自由,幸甚。

  下分舍弃势力范围、撤退外国军队警察、裁撤外国邮局及有线无线电报机关、撤销领事裁判权、归还租借地、归还租界、关税自主权等七项。并于结论中强调:

  中国政府提出说帖于和平会议,非不知此类问题并不因此次世界战争而发生。然和平会议之目的,固不仅与敌国订立和约而已,亦将建设新世界,而以公道、平等、尊敬主权为基础。征以万国联合会约法,而益见其然。此次所提各问题,若不亟行纠正,必致种他日争持之因,而扰乱世界和局。故中国政府深望平和会议熟思而解决之。

  说帖中对领事裁判权,要求:“中国担任于1924年年底以前,(一)颁行五种法典,(二)在前有各府城设立审判厅。而各国则允将其领事裁判权及设在中国之特别法庭一并放弃”。对关税自主则要求:“请宣言由中国与各国商订时期,此时期届满时,中国得自行改订关税”。

  此说帖虽经列入和会议程,唯大会以处置战败国为首要工作,协约国之间各问题,均置缓议。5月6日,和会议长正式通知中国代表:《希望条件》与《要求废除中日民四条约》两说帖,“联盟共事领袖各国最高会议充量承认此项问题之重要,但不能认为在和平会议权限以内,拟请俟万国联合会行政部能行使职权时,请其注意”。于是中国所提修改条约各项希望条件,被推诿给拟议中的国际联盟。威尔逊曾当英、法两总理面前,切实向陆征祥及顾维钧声称:俟联合会成立,必极力协助中国,改良中国现时所处国际地位,俾将各项不平等之待遇设法改善,危险状态设法免除,为一完全独立自主大国;并称日本代表对于此意,亦允赞助。陆征祥于报告中称:“此事关系我国根本问题,一俟国际联合会成立,应即竭力设法早日提议也”。然而国际联盟成立后,美国因内部政争未能加入,中国修约问题也遭冷落。

  除正式提出《希望条件》说帖外,中国代表团在巴黎和会中竭力维护国权,争取收回领事裁判权。4月初,经济股讨论对德和约,法国草案第五条有“缔约各国人民在中国关于商标情事,归各该国领事审理”等语。中国代表施肇基辩称:“中德宣战,所有条约合同及敌人在中国享有特别权利,均已取消;治外法权亦在其列。嗣后中国与德奥订约,应以彼此平等为原则,故本席对于第五条加载和约,绝对不能赞成”。经主席英代表认可,各国代表亦无异议,即将该条取消。陆征祥电外交部称:“此事关系所及,藉以得觇各国对于领事裁判权之意见;他日我向各国提议收回,似可希望较易着手。”

  4月10日,北京国务院因此电驻英、法、美、日、意五国公使,称:

  我国收回德、奥领事裁判权一节,业由巴黎专使向和会联合分股声明,已无异议。至于五国收回办法,前月曾电致陆专使,声明五年内在旧府治筹设正式法厅及监狱,各种法典亦议于五年内订定颁行收回法权……此事关系綦重,必须先探各国政府意旨,相机提出,方能达到目的。

  指示各使随时探取情形电复,并设法疏通。驻意使馆复电,称:“顷晤义外交次长遵探意旨,并向剖述该权种种弊害暨收回后中外共享之利益,渠颇动容,惟称须俟从详研究后方可答复,并称义国对于中国感情极佳,渠个人看法,此事时机确似已熟,且五年为期不失操切,亦不嫌迟云云。”外交、司法两部遂会同呈请专设一“法律讨论会”,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做准备,“讨论我国已编各种法规,或翻译中外法例,综核同异,互为绍介。其关系司法制度,如收回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堂,及随时发生司法问题,均可由该会筹议办法”。

  北京政府并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做准备。6月间,司法部呈准大总统《添厅计划大纲》,要在全国广设新式法院;强调“本部征集全国法官之意见,佥谓第一要着在遍设正式法厅及颁布法典两事……司法部现拟于五年内在旧府治筹设厅监;各种法典,亦拟于五年内拟定颁行。收回领事裁判权期限即以各种法典颁布时为准”。

  三、对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坚持订定平等条约

  欧战之后,国际家庭扩大,中欧东欧原受德、奥、俄控制诸民族,纷纷独立。就国联会员而言,1920年成立时有40国,1926年增至50国,尚有非会员之美国、苏俄、德国、保加利亚等。中国在欧战前与18国订约,参战时德、奥约失效,俄国革命后,俄国特权取消;战时又与瑞士及智利签约,于1919年共计与17国有条约关系,大部分国家与新成立诸国,与中国处于无约状态。战前无约国人民在华,多受有约国包庇,得享条约特权;中国对德、奥宣战后,收回德、奥两国侨民在华领事裁判权及协定关税,并扩大适用于所有无约国侨民。欧战结束后,更扩大适用于新成立诸国,明确规定无约国侨民不可由有约国代管保护。此举不但收回许多因惯例丧失的国权,并对无约各国产生压力,急于与中国正式缔约。北京政府于订约谈判时,坚持平等互惠,获致丰硕的成果。

  1919年初,外交部鉴于欧战告终,各民族援依威尔逊之宣言,纷纷请求自立,将来立国后中国应如何与之订约,应即预定方针。又各民族人民多有侨居中国者,亦应预筹划一对待办法,以免问题纷起,乃备具议案提交国务会议。4月初,阁议议决:由外交部会同内务、财政、司法、农商四部,各派员会议。5日,外交部函邀各部派员,会商如何对待新独立各国在华侨民,及将来订约方针。9、11日两次开会讨论,达成一“对待无约国办法”议决案,14日呈报国务院,云:

  此项提议系为纠正历来条约上不平等之惯例,而防止此后新订约之国家要求特殊待遇起见,自属用意深远……至此项议决案如用宣言书直接向和会,或其它方面发表,万一各国借口其它关系,有所反对,势难径自施行,转致进退失据。似不如先电陆专使,设法与各国为不正式之接洽;如各国并无异议,不妨在大会宣布,俾将来与各国订约多一重之保障。否则由政府作为对内法令,自行公布,各国或不致反对。

  17日,外交部电询陆征祥的意见,云:欧战告终,各民族纷纷请求自主,预料世界上将有多数新建设之国家;各该族人民现多侨居华境者,我国自应预定方针,将来各该民族立国后,如彼此订约,应以平等为原则,其有脱离祖国另建新邦者,不能要求继承其祖国与中国昔时条约上之权利。至现在侨居华境各该族人民所有课税诉讼等事,悉遵守中国法令办理。第三国有请求代为保护利益之事,应一律拒绝。以上各节……现经提出阁议,议决一面行知地方官遵办,一面由主管机关详拟管理无约国人民条约。可否根据现时新发生之情势,由尊处就近与各国代表接洽,藉以表示方针。对内拟即以元首命令发表。请先酌核密示,各国意见如何,统希电复。

  26日,外交部函催国务院称:“关于对待无约国办法一事,曾于本月十四日拟具院令暨文电稿,咨呈贵院在案。此事因对外关系,亟待确定进行,应请早日用明令发表,以便根据办理,相应函达贵院,即希核办早日见复为荷”。27日,大总统令:

  厘定无约国人民管理条例:无约国人,在华居住游历,应遵守中国法令,不能由他国代为保护,曾于前清光绪三十四年九月由外务部通咨各省有案;此后所有无约各国,愿与中国彼此订约者,当然以平等为原则;其脱离祖国另建新邦者,亦当然不能继承其祖国昔时条约上各种权利。各该族人民现多侨居中国境内,所有课税诉讼等事,应悉遵守中国法令办理。倘第三国有要求代为保护利益之事,应即根据成案一律拒绝。此项无约国人民管理条例,亟应从速厘订,以资遵守。着由国务院分行各主管机关,迅速详拟呈办,并着各地方长官通饬所属一体遵照。

  于是确立对待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方针,不承认其侨民在华享有条约特权,由各机关拟订管理办法。嗣后与无约国订约,均须缔结对等条约,不予约定税则及领事裁判权。

  各机关陆续订定相关章程,5月23日,北京政府公布《审理无约国人民民刑诉讼章程》6条,规定除了某些特殊状况外,所有关于无约国人民各案,第一审均须在新式法院执行。

  6月13日,公布《侨居境内无约国人民课税章程》6条,规定无约国人民运货进口,应遵照国定关税条例完纳海关税课。22日颁布《管理无约国人民章程》11条,规定无约国人民在内地居留、租屋、营业及游历的办法。24日农商部呈准《待遇无约国人民办法》2条,规定无约国人民无取得关于农林、矿产、工商、渔牧等业特许之权。12月10日,核准内务部所拟《管理无约国人民章程施行细则》9条。这些办法颁布后,明确地将在华外国人区分为有约国与无约国,所有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在华侨民,皆受中国法权管辖,负担国定税则与纳税义务。

  对于与新成立诸国的交际方针,5月25日,法籍法律顾问宝道(M.George Padoux)上《中国与由因俄国奥匈国分裂而新成立各国之交际》说帖,指出帝俄及奥匈帝国崩解后,新成立之国有芬兰、波兰、捷克、塞尔维亚、乌克兰、爱沙尼亚等6国;另希腊、罗马尼亚二国与中国尚未订约;德、奥、匈因宣战而取消原有条约;因此有11个重要国家皆为无约国,将何以处之?建议先与其中之捷克及波兰两国商订,在关税特权及领事裁判权上稍予让步,似可将要求有约国承认之办法,商诸两国。如所拟办法得以成议,嗣后与无约国订约,均可援以为例;将来亦可据此办法与有约国交涉,则中国所提出和会之希望条件,得一一见诸实行矣。要言之,即先与波兰、捷克两国,以在巴黎和会中向协约国提出之对领事裁判权及关税自主之“希望条件”,稍予让步,订约创造先例,作为过渡;再依此例与其他无约国订约,最后循例与有约国改约,则修约大功告成。

  10月20日,上海《字林西报》(North China Daily News)社论谓:中国对于捷克、希腊、暹罗等国,将来商订条约,当能以治外法权畀此诸国,诸国中在欧战期内,多数系中国联盟国,若中国不畀以治外法权,是与德、奥为伍也。北京外交部机关报英文《北京日报》(Peking Daily News)则刊出由总统府英籍顾问辛博森(Lenox Simpson)所撰之社论《新国条约》驳斥之,谓:中国之国际关系应依据与各国绝对平等原则,逐渐达成。日前总统明令,中欧新起诸国,若欲与中国订约,不能以治外法权相畀;德、奥若欲与中国重行订约,亦须照此条件,否则不能订约。中国视目前为着手撤废治外法权千载一时之机会,不能坐失。外交部政务司长王继曾等也赞成辛博森之意见,于11月上说帖云:

  对于其它新立国家,鉴诸既往许予领事裁判权之弊害,亦总以不许予订约国以领事裁判权方与平等及相互之原则相符。宝道顾问所拟之过渡办法,似只可作为将来磋商之让步,不能以为订约之标准……辛博森顾问特别报告所谓中国注意之要点,在与新立各国中之一国,订一无领事裁判权之标准条约,诚为扼要之言。

  至此,与新成立诸国订约亦确定须完全平等矣。

  总之,1919年之中,北京政府确立了对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的交际方针,首先明确区分有约国与无约国,颁布章程管理无约国在华侨民,去除其条约特权,促使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同中国订立商约。其次,确立与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订定完全平等条约的方针,不再给予领事裁判权及最惠国待遇。以下就中国与无约国玻利维亚谈判订约历程作考察。

  四、中华玻利维亚通好条约

  依北京政府新订约方针,与原无约国第一个谈成平等条约的是玻利维亚。中国与玻利维亚正式接触始于1919年4月,玻国驻日本公使与章宗祥接洽,表示拟与中国缔结平等通使条约,章使返国报告外交部。5月7日,外交部指示驻日代办庄珂谈判方针云:

  准章公使面称:南美玻利非亚国驻日公使曾与晤谈,拟与中国缔结平等通使条约等语,查无约各国愿与中国彼此订约者,当然以平等为原则,业有明令颁布,希先与玻使接洽,按照平等主义,拟订条文,或参照日玻约本,酌为增损,呈部候核;接洽后,玻使意见如何,并先电覆。

  5月21日,双方第一次晤谈,庄代办报告称:“本早同刘秘书往晤玻使,经告以总统明令,及约章必须平等各等情,磋商结局,渠已有愿照中瑞条约除去附件之意,订来月一日作第二次会谈。查中瑞附件系定领事裁判等事,果能除去,正与平等原则相合。”26日,外交部去电表示同意;并电告在巴黎的外交总长陆征祥。陆氏复称:“玻利非亚既定在东京订约,请再切令庄代办注意领事裁判权等条件,嗣后如再有与他国缔约之事,似以在欧或美办理为宜。”显然有摆脱欧战以来中国外交受日本牵制的用意。

  庄珂本此宗旨,坚持不给予领事裁判权之方针,与驻日玻使往返磋商数次,以中瑞条约为基础,商议签订;唯因除去领事裁判权之附件,颇费唇舌,该使原有允意,后乃以赴华旅行向北京外交部径商为词,一时遂暂搁。8月12日,庄珂报告称:驻日玻使称已奉本国政府训令,当能遵照原案缔结通好条约,并拟径往北京办理此事,一俟订有起程日期再行奉告。外交部指示除去附件既得玻使之同意,嘱再继续进行。庄氏遵电婉达该使,并派秘书与该馆员迭为疏通;9月27日,得玻使派员声称已得政府训令,准照前议在东京立约;唯立约以后,须经国会之批准,盼能于10月底办竣,以便邮送。庄氏遂按照原议,以中瑞通好条约为根据,除去附件,拟定草稿,与玻使晤谈两次,双方审查皆无异议,只将英文易为西班牙文,如有疑义之时以法文为准。10月9日,庄氏将中、西、法文约稿寄送外交部,并总结谈判经过,称:“查各国在我中国皆有领事裁判特权,此次中玻条约几经磋商,幸得良果,将来收回各国领事裁判权似亦可藉此以为根据”。28日,大总统指令:特派庄珂为全权代表,与玻利维亚国签订通好条约。

  外交部又电令庄氏,要求玻使互换照会,特别声明约内第二条之最惠国特权与领事裁判权无涉。玻使认为除去附件即是除去领事裁判权,若必特加声明,转多痕迹,不肯允诺。双方往返辩争,商定之事几即中止;后经庄氏多方剖释,并以世界对华之趋势,及中国代表在巴黎和会之声明等情事为辞,向玻使切实说明,彼始让步,同意互换照会,做特别声明。庄氏报告称:“除去领事裁判权之目的,遂得完满达到”。

  12月3日,双方在东京中国使馆签约,并互换照会两件。一件声明:本约未经两国元首批准前,不得宣布。另一件即关于领事裁判权者。中国驻日使馆致玻国驻日公使:“为照会事,查本日签订之通好条约,其第二条中最惠国待遇一节,并不包含在华之领事裁判权在内(毫无疑义),相应照会贵公使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玻使照复如仪。签约后宴会中玻使演说:玻国地广物丰,将来当依华工之力大为开拓,彼此通商设使,经济提携,互得实益。庄氏报告称:“查我国民生困苦,移工殖利一道,着为要图,玻使所陈倚藉华工云云,较至诸他国之绝对禁拒,已有天壤之感。而除去领事裁判一节,一经设领,即见实行;我国现正设法撤回此项特权,此约或亦足为其先导”。

  1920年3月,外交部将此约呈报大总统徐世昌,并提交国会讨论。4月4日,奉大总统指令:“中玻议订通好条约业经国会通过,应准钤用国玺,由该部转寄驻日本代办庄珂,订期互换,以资遵守”。1921年6月,玻国照会:该约已经国会通过。10月,外交部指示驻日公使胡惟德催询云:中玻条约现既通过玻国国会,想不久当可批准,即希先向驻日本玻使接洽换约事宜。1922年2月,胡使复称:玻利维亚现无驻日本公使,系委托智利驻日本公使兼办,本使商经该公使转电玻国政府,兹准复电,称该国政府对于此项条约已表赞成,唯尚未批准,一俟批准,即可交换。不料年余仍无消息,1923年8月23日,外交部指示驻智利代办欧阳庚:未悉该约现在玻国已否批准,即希就近向驻智利玻国公使询明。11月22日,欧阳庚报告称:与玻国驻智利代办交涉,得渠转达玻国政府。不久玻国外交次长复电:日内即寄与该代办全权证书,以便交换中玻通好条约。1924年3月14日,外交部指示欧阳庚:玻政府请在智利换约,应予照办,拟即呈派执事为换约代表,并将约本邮寄,希先通知驻智玻代办。5月7日,又电告:奉指令派执事为全权代表,希即与玻代办接洽,从速预备互换,约本昨已寄发。9月6日,欧阳庚收到约本,次日往见玻代表,将全权书及约本互相交阅,却发现玻国代表交出之条约系副本。欧阳庚要求互换原本,玻代表电玻政府请示,10月底玻政府复电,称其外交部只有原约一份,应以批准书签证副本互换。欧阳庚遂电外交部请示,12月初外交部电令:可即以原约与彼副本互换。双方商定细节后,17日下午于玻使馆互换。

  五、结语

  过去学界讨论1919年中国外交,多以巴黎和会外交失败,民间兴起五四爱国运动,才得以稍稍挽回国权。然而由上文可知,1919年北京政府的修约方针已然成形,并全面展开,而且获致初步的成果。这些修约成果,既有国内外有利的背景,也有北京外交部本身的努力。

  就国际局势而言,欧战使列强对华的联合阵线分裂,两阵营皆拉拢中国;中国之参战,得以取消德、奥在华条约特权,及协约国方面稍稍放宽条约束缚,使“条约体系”对华压力减轻。加以美国总统威尔逊倡导十四点和平计划,强调以公理战胜强权,加深国人对旧日帝国主义压迫的不满,民族自决与拥护弱小民族权利的原则,更可作为中国外交攻守的利器。

  巴黎和会中国以战胜国姿态出席,也是修约的一大契机。就国内局势而言,参加欧战以来,民族意识逐渐觉醒,朝野皆要求平等的国际地位,争取主权国家所应具有的各种权利。提出修改条约主张的,不只是广州政府而已。北京外交部内审国内昂扬之舆情,外察国际有利局势,继承清末民初以来修约的方向,在1919年中,确立修约的策略,不论是在巴黎以陆征祥为首的和会代表团,或是在北京代理部务的外交次长陈箓,都坚持原则,努力不懈。

  1919年北京之修约朝三个方向同时进行。对战败国,如德、奥,继承1917年绝交宣战以来之方针,在和会中提《对德奥条件》说帖,要求废除旧约,重订平等条约,得到允准,日后得以成功订立平等新约。俄国革命后,退出协约阵营,并宣言放弃在华特权,对列强形成道德上的压力。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于1919年9月10日在巴黎和会中签署对奥《圣日耳曼和约》后,成为国际联盟创始会员之一,代表中国以平等地位加入扩大的国际家庭,并多次在此国际组织中,诉诸国际公理正义,要求修约。

  对协约国,尤其是五强为首的17个“有约国”,中国代表团在和会中总括朝野修约各种建议,向大会所提出《希望条件》说帖,要求以五强为首的协约各国同意修改条约。此说帖虽遭和会议长推诿给国际联盟,未能达成“乘机解决我国际地位上一切根本问题”的目的,但已是中国首次在国际会议中,提出对条约束缚的不满,要求改正,取得部分西方舆论之同情。此外,北京政府承袭清末新政以来的方针,继续推动司法革新,为收回国权做准备。协约国五强是战后国际秩序的主导者,也是在华既得利益最多者,中国与它们的修约交涉,反而是最棘手、进展最慢的。

  另一个重要的新方向,即对无约国及战后新成立诸国,坚持平等订约,不再给予领事裁判权及最惠国待遇。欧战之后,国际家庭扩大,北京政府明确区分“有约国”与“无约国”;对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以大总统明令:不再给予领事裁判权等权利,将许多在华外侨纳入中国法权管辖,并与玻利维亚签订完全平等互惠的通好条约,成功地创造了难能可贵的先例,为日后修约奠下了坚实的基础。英国驻华使馆致伦敦的1919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1919)中,即注意到这一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