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娼妓与政府的禁娼
历史网 2023-06-16用户投稿
晚清妓女旧照
清代是中国历史上娼妓最为繁盛的时代,也是禁娼法律规定最为严厉的一个时代。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看,与禁赌政策不同的是,清代的禁赌政策一以贯之,虽然从来就没有被严格地执行,但制度上严禁的态度是不变的,而禁娼政策却经历了一个由驰到禁,再由禁到驰的流变。
一
清代是历史上娼妓最为繁盛的时代,除了普通意义上的妓院青楼外,清代也有一些有特点的娼妓:
官妓:官妓与礼乐制度有关。清初从京城到各地均曾有官妓存在,清•李斗《扬州画舫录》卷9:“国初官妓,谓之乐户”,“郡中城内,重城妓馆,每夕燃灯数万,粉黛绮罗甲天下。”到康熙时,基本废除。
船妓:船妓既有以船为家,并以船为其营业场所的,也有坊院娼妓在船上娱乐客人,形成一种地方特色的娼妓种类的。清代此类船妓极盛,沿海地区如广东、福建等 地皆有之,内地如南京、扬州等地,也极负盛名,为清代妓女之一大宗。如清•赵翼《檐曝杂记》卷4所载:“广州珠江蜑船不下七、八千,皆以脂粉为生计,猝难 禁也”。
家妓:多半是艺妓之属,是大户人家养来用于娱乐的,如招待客人时唱戏陪酒,节庆时,自家人唱戏娱乐等。如“康熙初,如皋冒辟疆襄,家有园亭声伎之盛。歌者 杨枝,态极妍媚,名士题赠盈轴”(清•金埴《不下带编》卷4)。名士李渔亦蓄家妓:“乔复生、王再来者,李笠翁所蓄家妓也”,李氏并将家妓视为“韵友” (徐珂:《清稗类钞》第11册《娼妓类》,以下所引资料出自本书者不再一一注明)。一些地方民间的“赶店”之俗,从性质上来看,应该是属于私妓的一种,但 又比较特殊,它不同于一般妓院、青楼,实际只是交通要道之地,以家中年轻妇女招待过往行人的一种作法。清•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10 :“江苏清河县北四十里,有镇名徐家溜,为海沐往来通衢。附近莠民,每以年少妇女伴宿行人,名曰‘赶店’,即北方茌平、腰站等处之恶习也。”
梨园色艺:梨园,为人们对戏班的一种通称,但在清代,其与娼妓业也有一定关联。清代戏曲颇盛,唱戏的女伶,也容易成为富豪权贵们追逐的对象,有一些本身也 兼事淫业,成为娼妓中的一种。不过其间风流浪漫的内容又多于一般青楼妓馆。《檐曝杂记》卷4:“京师梨园中有色艺者,士大夫往往与相狎。庚午、辛未间,庆 成班有方俊官,颇韶靓,为吾乡庄本淳舍人所昵。本淳旋得大魁。后宝和班有李桂官者,亦波峭可喜。毕秋帆舍人狎之,亦得修撰。故方、李皆有状元夫人之目,余 皆识之。二人故不俗,亦不徒以色艺称也。”乾隆帝南巡时也曾与梨园名角有过交往,传为风流佳话。《清稗类钞•娼妓类》:“高宗南巡至清江,曾召女伶昭容, 旋以钿车锦幰送扬州。……又有雪如者,高宗尝以手抚其肩,雪如乃于肩上绣小龙,以彰其宠。”晚清时期,京师以“某班”相称的妓馆,不事戏剧,专营妓业,则 不在此列。
“近代商埠与租界的“洋娼”:近代通商开埠以后,一些商埠地方及租界中,也有许多外国来的娼妓,成为中国娼妓的一个种类,既适应了在华外国人的需要,也成 为中国士大夫醉生梦死的一个新去处。洋娼以上海最盛,各口岸租界中所在多有,《庸闲斋笔记》卷10载:“乃自同治纪元后,外国妓女亦泛海而来,骚首弄姿, 目挑心招,以分华娼缠头之利。于是中外一家,远近裙屐冶游之士,均以夷场为选胜之地。”“夷夏猱杂,人众猥多。富商大贾及五方游手之人,群聚州处。娼寮妓 馆,趍风骈集,列屋而居,倚洋人为护符,吏不敢呵,官不得诘,日盛一日,几于花天酒地矣。”《清稗类钞》载,晚清时即京城之地,也出现了“洋娼”:“自光 绪辛丑和议以后,京师禁令大开,东单牌楼二条胡同第一楼者,初为日本娼寮所在,马樱花下,人影憧憧。继而改为西娼,门前遂渐冷落。”
与之相对应,各口岸还出现了专门接待洋人的妓女,称之为“咸水妹”:“意即粤东蛋妇,至沪牟利,为洋人所娱者也。间有兼接本国人者。西人呼之为咸飞司妹, 华人效之,简称之曰咸水妹,亦以其初栖宿海中,以船为家也。又有称之咸酸梅者,则谓其别有风味,能领略于酸咸之外也。久之,沪上黠妪辄购贫家女,使效其妆 束以媚远客,猝莫能辨也。”咸水妹以上海、广州、汉口等口岸最盛,京师亦有见于记载者。“沪有女子曰王小娥者,颇知书,且习洋泾浜话。洋泾浜话者,不规则 之英语也。及䈂而不字,遂营丑业以自给。小娥本粤产,以咸水妹可接西人能得多金也,乃居鸭绿江路。一日,有旧识之施桂山过之,谓之曰:卿已上外资之舞台 矣。”(徐珂:《清稗类钞》第4册《讥讽类》)而中国妓女出国至安南、日本等地者亦时见于记载。
康熙以降,虽然政府对娼妓例有严禁,但人们对各类娼妓的风行,恬不为怪,狎妓宿娼亦为人们所习见。乾隆末,一次京城正阳门外失火,“有娼家避火,群立巷 口,粉白黛绿者数十人”,某王公率人救火,见此景颇感奇怪,“诧曰:‘是家女子何若是之多也。’人争笑之。”(清•昭梿《啸亭续录》卷2)人们对于不了解 社会实际情况的王爷感到好笑,亦可见京畿之地青楼之普及。嘉、道以降,“京师妓馆分三级,一等即小班,二等谓之茶室,三等谓之下处。此乃营业等级之区别, 别有南帮、北帮之称,则地理上之关系也。”在各地方,自康熙以降,“时际升平,四方安乐,故士大夫俱尚豪华,而尤喜狭邪之游。在江宁则秦淮河上,在苏州则 虎丘山塘,在扬州则天宁门外之平山堂,画船箫鼓,殆无虚日。妓之工于一艺者,如琵琶、鼓板、昆曲、小调,莫不童而习之,间亦有能诗画者,能琴棋者,亦不一 其人。流连竟日,传播一时,才子佳人,芳声共着”(清•钱泳《履园丛话》卷7)。嘉庆间,“清江、淮城相距三十里,为河、漕、盐三处官商荟萃之所,冶游最 盛,殆千百人,分苏帮、扬帮。”(清•欧阳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呓》卷下)而“潮州船妓颇盛,客是土者,大率罄所得不足偿游赀”。官员、文人士大夫与名 妓们诗酒互答,品评妓女中的“状元”、“榜眼”、“探花”之类风流佳话,各通都大邑,所在多有,并未因政府的禁令而稍有忌讳。法律上虽然严厉禁娼,但官场 交际中狎妓饮酒为普遍情况。私人开办娼寮罪至死刑,但民间以此为业者比比皆是,穷困的小京官也有以此为业的,“京师桐花庄等监狱屋,为户部书吏陈某旧产。 某既尽售其旧业,渐贫窘,乃自设妓寮,沾溉夜度资余润以糊口,蕴香小班是也。”甚至在边远的西藏,蒙古等地也有所谓“名妓”,“鄂云浦中丞(即鄂顺安,道 咸间曾任驻藏大臣帮办。)驻藏时,有一傅粉抹脂者,居然名妓也。身价甚高,招之不能即至。其名四字,人唤不清即以‘仓场侍郎’呼之,盖其字音相近也。可为 绝倒。”(清•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3) “瞒精,蒙古妓也,……光绪某岁,陈南村出塞时,尝见之”。
有清一代,娼妓可谓无所不在。近代以后,尤其是所谓“同治中兴”后,华洋娼妓云集,更是“繁荣娼盛”。所不同的是,近代以来,它的文化成分下降,旧时各擅 一技之长,与文人骚客诗酒往还的情景已不复旧观,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肉欲的内容大大增加了。“无锡女闾,元、明时在绮塍街。……至国朝而物换星移, 皆徙附郭之地。自光绪中叶以后,则皆于北门城下,列屋而居,盖以其间有茧市、米市,商贾云集,便于招徕也。”在京师,“丁酉、戊戌间,南城娼寮颇卑 劣,……仆御走卒得一金,即可强邀一宿,群妓亦欣然就之。蜀南肖龙友谓黔卒里使窟穴其中,非虚言也。”
二
清代禁娼法令,始于顺治时期。顺治八年、十六年,两次裁革京城教坊“女乐”。康熙十二年,重申禁令。此后,官妓成为非法。《扬州画舫录》卷9 :“至康熙间,裁乐户,遂无官妓”。雍正7年(1729年),改教坊司为和声署,各地(如山西)的“乐户”人等除籍为民。康熙中到乾隆时期,清廷逐渐建立 健全了一套禁娼法律。禁娼及禁狎妓行为首先从官员做起,《大清律例》卷33:“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挟妓饮酒亦坐此律)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 (应袭荫)宿娼者,罪亦如之”。《清朝通典》卷81:“生监兵役人等窝顿土娼,照窝赌治罪。如系偶然存留,为日无多,枷号三月,杖一百。若日月经久,杖 徒,再犯杖流。其得受娼家财物者,仍照枉法计赃从重论”。对于旗下官兵及子弟宿娼及卖良为娼亦有严厉处罚,《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17:“八旗有卖良为 娼或将家下妇女故纵为娼者,娼妇入官,其主系官,革职枷一月,鞭一百,不准折赎。常人枷三月,鞭一百。至家人将伊自置仆妇故纵为娼,亦枷三月,鞭一百,其 主不知情者,系官降一级留任,仍罚俸一年。常人鞭一百。知情者系官革职枷一月,鞭一百。常人枷三月,鞭一百。族长系官罚俸一年,常人鞭一百。领催鞭一百, 骁骑校罚俸一年,佐领罚俸六月,参领罚俸三月,都统、副都统罚俸一月。”监生、生员等知识阶层,如有狎妓、赌博等行为,《大清律例》卷33 规定:“问发为民,各治以应得之罪,得赃者,计赃从重论。”概而言之,清代禁娼的法律,是分别官民兵丁和旗民,分别初犯与再犯等情况,分别治以从枷号三 月,杖一百到革职、杖流等罪。并且规定,旗下官员兵丁,宿娼及卖良为娼者从重治罪,鞭一百,不准折赎。清代旗、民不同刑,旗人有罪一般都可从轻折赎,但这 里不准折赎,说明对宿娼从严治罪的情况。对于开办娼妓业者更是从重处理,康熙十九年定:“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 披甲人为奴。”嘉庆十六年(1811年)又增加“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知情容留者,邻保杖八十十,房屋入官。”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91辑)对娼妓活动的处理更加严厉。故清人评价说:“我朝定制,凡狭妓宿娼者,谓之行止有亏,官吏革职,其严如此。”(清• 刘声木《苌楚斋三笔》卷8)
从理论上讲,清代对娼妓的此种禁令,到了“斩决”这一程度,嘉庆时更严厉地进行诛连,也是历史上最严厉的禁娼令之一。
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禁令往往走向其反面。如“官妓”的革除,就曾产生了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方面是官妓明里暗里继续存在,如干、嘉时期著名文人金士松(后 官至礼部尚书),年轻为诸生时,曾与潮州船妓春姑有旧,为官后曾任广东学政,“向例,当道往来,蜑船应役,时春姑犹在舟,未脱籍。”他复践前言,赠五百金 而赎之。可见,官妓革除后数十年间,官场旧例仍未完全改变。以民间船妓应官场交往之役,成为官妓的另一种存在形式。另一方面,官妓革除也推动了私妓进一步 泛滥。《扬州画舫录》卷9: “官妓既革,土娼潜出,如私窠子、半开门之属,有司禁之。”
当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也不难找到禁娼法令实施的例子。康熙三十八年,奉旨前往湖南审案的京官刚五达为地方官员弹劾,遭到查办,原因之一就是他途经武昌时“接娼妓歇宿,以致百姓鸣锣喧哗”,移住汉口时又与属下“每日每人接妓女一名,歌唱作乐”的不端行为(清•郭琇《华野疏稿》卷2)。康熙时著名的“清 官”于成龙,就曾颁布过“驱逐流娼檄”,对所属各衙门官员及吏胥的狎妓宿娼行为进行惩治,并将境内娼妓驱逐出境(清•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5)。雍正 《广西通志》卷80:县令蒋芾因“革陋弊,严烧锅、赌博、娼妓、伶人等禁”,受到巡抚的常识“下其事于所属以为法”。直到晚时期,仍能见到由于宿娼而受到 惩处的例子,如同治间有个叫张其翰的京中恶少,“山西人,家富于赀,少无赖,善斗,入赀为坊官……。旋以宿妓拒捕,革职论戍,遇赦释回”,不久,又因为宿 娼拒捕受到官府追捕,不得已逃往胜保的军队大营中(清•黄浚:《花随人圣庵摭忆补篇》)。从法律层面来说,禁娼令一直没有废止,从京师到各地,也不乏执行 禁娼法令的事例。
有时候,禁令也会成为官场斗争的利器。清•刘体智《异辞录》卷2载:光绪时宗室、礼部右侍郎宝廷,光绪八年(1882年)主持福建科举考试,归途中娶妓为妾,“同行而北,道路指目。至袁浦,县令诘其伪,欲留质之,侍郎大惧。以平时风骨,颇结怨于人,恐疆吏发其覆,遂于道中上疏请罪,部议褫职,报可。”显然,狎妓这类事,大家都可以做,甚至是公开的做,但是法律上却是不允许的,因此这种行为也可能造成“道路指目”,乃至成为政敌攻击的把柄。一个出京主持科举考试的侍郎,甚至也会因此惧怕一个县令。宝廷自己就曾以此类题目弹劾别人,现在只好自请去官了。而《清稗类钞》所载,嘉庆间,山东某地的一个县令也曾因 狎妓而罢官,但却是另一种情况:“山左有知县蒋因培者,字伯生,江苏举人,善诗律,少负文名。仕齐鲁,日为平康游。夏插花拥髻,放舟大明湖,遇上官,亦不 引避,惟躯唱诺而已。后为钱中丞臻劾罢,遣戍。吴中士大夫尚惜其才,为之延誉,未期年,复其职。”显然,蒋氏被罢官,实不为狎妓而是因为对上官尊重不够,以狎妓劾罢,只是一个由头而已。
但总体上看,康、雍时期,禁娼法令渐趋严密,乾隆时形成完整的制度。实际社会生活中,至乾隆时期,在一片歌舞升平之中,禁娼令已经徒法不行,成为一纸“具文”,造成了事实上的驰禁。至嘉庆时进一步重申并加重了处罚力度,再度严禁,但积重难返,禁娼法仍未得到认真贯彻实施。
而禁娼法令的败驰,当然也要从文化和制度上找原因:
清政府禁娼的出发点,很大程度上就是表明自己是正统观念的维护者。至于执行层面上的事情,政策的制订者往往鲜有虑及。典型的如乾隆帝,颁布禁令时将赌博和娼妓视为社会风俗的四大恶习之一,痛加谴责《清高宗实录》卷14:“朕闻奸宄不锄不可以安善良,风俗不正不可以兴教化。”他认为社会上最大的丑恶现象有 四:盗贼、赌博、打架、娼妓,“此四恶者,劫人之财,戕人之命,伤人之肢体,破人之家,败人之德,为善良之害者,莫大于此。”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娼妓作 为传统时期社会生活的一部分,绵延数千年,历来文人骚客多有狎邪之游,亦多有风流佳话,在观念上不以为非,认为至多不过是生活小节问题,“夫夜合之欲,情 不自禁,乃过之小者。”(清•昭梿《啸亭杂录》卷9)总体上,士大夫阶层从来也不认为声色之好是品德不端的表现,通常还认为将纵情于声色与人品牵连是一种 迂腐的表现。“江惟名妓”现象便产生于这种传统思想文化的土壤之中。妓之所以成为名妓,主要是由于她们脱离了某些羁绊,能够与文人们诗词互答、琴棋同乐, 通过文人们的口传笔诵而成名。“所谓天下正人,理学名儒,然而不免于此,可知粉黛乌裙固无妨于名教也。”(清•昭梿《啸亭杂录》卷10)此种氛围中,禁令 没有具体操作性,其流于形式也就在为必然了。
清政府的禁娼法令在与传统观念冲突的情况下,不仅难以完全执行,甚至遇到了公然抵制。乾隆35年(1770年)年任广州知府的赵翼就曾对禁令进行抵制, 《檐曝杂记》卷4:“余守广州时,制府尝命余禁之,余谓:‘此风由来已久。每船十余人恃以衣食,一旦绝其生计,令此七、八万人何处得食?且缠头皆出富人, 亦裒多益寡之一道也。’事遂已。”赵翼反对禁娼的这个理由,是当时人们的一个普遍认识,把保持市面繁荣与娼、赌、戏曲等联系起来,作为开贫民就业之道的方 式,清•钱泳《履园丛话》卷1:“苏郡五方杂处,如寺院、戏馆、游船、青楼、蟋蟀、鹌鹑等局,皆穷人之大养院。一旦令其改业,则必至流为游棍,为乞丐。为 盗贼,害无底止,不如听之。”这种理念不论正确与否,都是一种公然违法的行为。沈葆桢为两江总督时曾厉行禁娼,但格于社会实际情况,不久就驰禁:“沈文肃 公葆桢帅两江时,下令严禁娼妓,曲中诸姬咸风流云散。适扬州太守来见,文肃告以禁娼之政策,且询以扬州曾禁娼否,守对曰:‘大帅禁娼,而卑府治下之娼愈 多。妓女多扬州产,卑府不能不许其回原籍也。’文肃为之悄然,遂驰其禁。”另一个典型事例是:近代理学名臣曾国藩在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后进入江宁,以行动来 支持秦淮河上娼妓业的恢复。“金陵克复后数月,画船箫鼓,渐次萌芽。时六安涂廉访守郡,亟飞牒县厉禁。次日,谒曾文正公。公笑谓曰:‘闻淮河灯船,尚落落 如曙星,吾昔计偕过此,千艘梭织,笙歌彻宵,洵承平乐事也。’又次日,公先约幕府诸君,买棹游览,并命江宁、上元二邑令,设席款太守。一时士女欢声,商贾 麇集,河房榛莽之区,白舫红帘,日益繁盛,寓公土著,闻信来归,遂大有丰昌气象。公真知政体哉。”(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7)曾氏的用意,亦与赵 翼等人相类,无非是地方繁荣,小民谋生,不宜禁止而已。雍正时的著名封疆大吏李卫不禁娼妓则另有一番道理:“李敏达卫长于治盗,所辖地方,不逐娼妓,不禁 樗蒲,不扰茶坊酒肆,曰:此盗线也,绝之,则盗难踪迹矣。”((清•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1)而在官方文件及李卫给雍正帝的报告中,李卫却是一个积极 禁赌禁娼的干将。这种官方文件与地方文人的私家记录形成的巨大反差,从另一个角度,给禁令难以落实作了一个注解。事实上,当朝廷反复重申禁令时,官员也许会 应景的抓一下,一阵风过后,出于缉捕盗贼的需要,娼赌之所就成了李卫之流捕盗的眼线所在了。“一逢禁令,辄生死逃亡不知所之”(《扬州画舫录》卷9),禁 令一过则又繁盛如初。
干嘉以降,吏治败坏已成积重难返之势,贿赂公行使所有政令难以落实。胥役人等更是藉政府禁令横生事端,乾隆初就有人看出政府法令在贯彻中的流弊:“赌博、 流娼、私贩、私销,诸奉禁之事,惟衙役勾串瓜分包揽,护庇小民,乃公然违禁。官即清查,先令躱避,稽查愈严愈得藉端勒索,是上而阻挠功令之弊也。凡有差票 到手,视为奇货可居,登门肆横,索酒饭讲差钱,稍不遂意,百般恐吓,乡民畏事莫敢声言,是下而剥削小民之弊也。”(《清朝文献通考》卷24)查禁官员与吏 胥,往往以得贿为目标,所谓禁令,成为一些官员非正常收入的一个管道。道光时任福建汀漳龙道员的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说:“郡城娼楼赌馆,甲于通 省,皆各衙门书差舆夫包庇,每月送娼赌费三百元至署,家人十数元,数十元不等,此乃道中陋规。”地方查禁娼、赌,也不过是索贿常例,同一时期当县令的段光 清在《镜湖自撰年谱》中说,“凡地方匿藏娼户,隐埋赌家,无不暗索其陋规,即自带家丁,亦隐分其余利。”偶有地方官员查禁娼赌之人往往觉得,“彼皆得我规 费,何惧惧哉。遂不以为意。”在这样一种官场风气之下,禁娼法令的败驰,势在必然。
中国传统社会中政策、法令成为“具文”的现象十分普遍,表现出国家行政与社会生活实际的严重脱节,清代的禁娼令亦是如此。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开征花捐,将娼妓变成一种合法收税的行业。此后所要打击的,只是未向当局注册、偷漏国家税款的所谓“私娼”了。至此,清代的禁娼法律,已经走向了它的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