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王朝都提民心民意但百姓监督从未建立

历史网 2023-06-16用户投稿

  内循式政治体制导致了外部监督的缺失,而中国古代的内部监督又受制于皇权与中央集权,难以承担起对整个官僚机器的监督重任。

  对于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王朝而言,吏治都是当政者着力整肃而又无法真正解决的难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任何一个王朝的起兴衰亡,都与吏治息息相关。就中国王朝的吏治状况而言,主要有三大顽症,即贪渎腐败、庸碌无为、冗官冗政。对于官吏之贪渎,史家已有充分论述,无论是其表现、危害,还是其根源,都有深入探讨,种种的《贪官传》、《廉政史鉴》等也不断面世。但是,对于官吏之庸碌无为、冗官冗政,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这两者所带来的国家行政系统的效率低下、成本膨胀以至于运转失灵、局面失控等问题同样是国之大忌。因此,对吏治问题的讨论,三者缺一不可。不过,我们更关心的还应当是这三大顽症的根源何在,也就是中国历代吏治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此,我们先行探讨内循式政治体制与吏治问题。

  所谓内循政治,是指在王朝政治运转中,各个环节环绕一个中心建构,均由一个权力中心调控、掌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有效的制约力量。以对官吏的选用与管理而言,即完全环绕于皇权与中央集权,在野之普通民众与在朝之一般官吏都无权也无力监督与制约,其用人效能完全由权力系统内部自我监督。

  从官吏制度的基本设计看,在王朝权力系统内部也设有种种的监察机构与监督办法,但这些机构与办法的力度实在有限,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对其内在效能我们可以以不畏强权的谏臣包拯为例略加分析。

  包拯在任谏议大夫和御史中丞期间,对于当时吏治及用人问题多有弹劾,最有代表性的案例有张尧佐案、阎士良案与王逵案。在此,我们重点分析王逵案。

  王逵是与包拯同时代的一个官员,河南濮阳人,进士出身,此人为官贪虐,民愤颇大,但善于结交朝中权贵,屡贬屡任,甚至不断擢升,是吏治监督失控的典型案例。包拯曾七次弹劾此人,均无效。根据包拯的弹劾可知,此人在任湖南转运使时即刻剥百姓,“酷法诛求财利”,致使“一路之民,例遭枷锢,逃移死亡者无数”。在大臣的弹劾下,被降为池州知州。当地百姓欢欣不已,“潭州父老数千人共设大会,以感圣恩与人去害;在城数万家,三夕香灯彻曙;又被苦之家,并刻木做王逵之形,日夕笞挞,其人心憎恶如是”。

  就是这样一个“人心憎恶”的恶吏,刚贬到池州不久,便被启用为福州知州、扬州知州,又升任江南西路转运使。到任之后,依然“不顾条制,苛政暴敛,殊无畏惮,州县稍不徇从,即被捃拾,吏民无告,实可嗟悯”。因此,包拯上章弹劾。

  仁宗皇帝接到弹劾后,将此事交由江南西路提刑司处理。提刑司与转运使实是并列同僚,难以办理,因此,包拯又上奏章二弹王逵,指出:“提刑与转运使俱是按察之官,事相关连,宁无私徇,纵使情状的著,恐未必能遵朝旨。”结果,情况比包拯所预知的还要糟糕。在此期间,江南西路提刑李道宁改任泸州知州,王逵兼任提刑一职。这样一来,此案如何再查?

  不仅如此,王逵认定告发其劣迹者是前任洪州知州卞咸,遂“追捕平民数百人”,要构陷卞咸;另外,又让前任提刑李道宁上书,建议留任自己。包拯对此又上第三道奏章弹劾此事。在包拯等人的坚决弹劾下,王逵未能留任,但平移为荆湖北路转运使,不久,又改任河东路转运使。

  在此两使任上,王逵“所为恣横,愈甚于前”,一度被降任福州知州。在此任上,更是贪赃枉法,被弹劾后,虽然“赃滥不法事件,俱有实状”,但均不审理,只是改任光州知州而已。更让人不解的是,改任不久即升任徐州知州,又自徐州知州升任淮南路转运使。包拯遂第四次上奏弹劾王逵,提出“岂忍以一方民吏,俾王逵残害”,要求仁宗追回成命,仍以王逵为徐州知州,但未被理会。包拯又连上三道奏折,继续弹劾,目标直指庇护王逵的那位执政大臣。他在《弹王逵七》中写道:

  且执政大臣,所宜与国家进才良,退苛暴,规恢治体,沮劝将来,今仍不恤人言,固用酷吏。于一王逵则幸矣,如一路幸何!(《包拯集校注》卷一)

  遗憾的是,仁宗并未因此收回成命,王逵仍然顺利地升任淮南路转运使,继续刻剥百姓,残害吏民。

  需要注意的是,包拯所在的北宋仁宗时代,是一个较为安定、开明的时代,朝中既有包拯、吴奎等知名谏臣,又有范仲淹、欧阳修、文彦博等知名大臣。就在这样一种政治环境中,集贪官、酷吏于一身的王逵能够反复被任用,充分表明内循政治对吏治的影响。而且,王逵之例绝不是个案,更不是特例,仅从包拯所弹劾的人物中,就有阎士良、张尧佐、王涣、郭承�v等多人。从王逵一例,我们能够看到内部监督对吏治的种种无奈。这种无奈由三种原因造成。

  首先,在任何王朝的政治监督中,虽然都能提到民心民意,统治者也深知民心向背的意义,但百姓的监督制度从未建立。王逵所到之处都是民怨沸腾,离任之时则是万民欢呼,但这对于他本人的升转去留没有任何影响。

  其次,朝中监察机构与监察大员属于弱势朝臣,对于君主,他们无可奈何;对于权臣,他们同样无可奈何。包拯前后七次弹劾王逵的结果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也就是说,包拯及其所在的监察机构只有弹劾权而无处置权,直接影响了其纠劾吏治的效果。包拯虽然明知王逵之屡贬屡用,是有执政大臣之庇护,而且,在第七道弹劾奏章中也指出了这一点,但也仅此而已。执政大臣都是君主信用之臣,只要君主不直接处置,任何人都无可奈何。

  再次,平行的监督机构与人员形同虚设。北宋地方政体是路、州、县三级,全国共设十五路,各路设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主管财赋;设提点刑狱司,长官为提点刑狱,主管司法与监察;设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主管军事;设提举常平司,长官为提举常平,主管赈济、农田水利兴修与管理等。四司是平行关系,不相统辖。但即使如此,级品相似、同处一路的提点刑狱如何能监察其他正司?王逵在任江南西路转运使时,被包拯弹劾,仁宗便是将此案交由江南西路提刑司办理,对此,包拯坚决反对。事实证明,提刑司无法秉公办理,并且,王逵还要求已改任他职的提刑上书挽留自己,为自己“洗清罪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