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宋高宗朝的科举制度
历史网 2023-06-16用户投稿
南宋高宗朝的科举制度,在两宋科举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一方面基本上继承了北宋以来的科举条制,部分地发挥了科举制度的历史作用;另一方面,又在新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下,发生了某些变化,做出了某些改革,并一直影响到整个南宋社会。但是,这些改革和变化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而科举的流弊却十分突出,这是应该引以为训的。
北宋科举制度概述
科举制度是一种以“投牒自进”为主要特点,以成绩优劣为录取与黜落的主要标准,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并定期赴试的选举制度。唐代是科举制度的初创期,还带有以往察举制度的种种流弊。入宋,经过自太祖朝至英宗朝一系列的改革以后,科举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并最后走向大盛。
第一,参加科举的士人,没有门第限制,凡是无“大逆人缌麻以上亲”,本人非“不孝、不悌、隐匿(服丧)、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及“被废疾者”,皆得什伍相保,于本贯投牒自进[1]。但如果“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2],如此,使宋代科举的大门面向整个知识分子阶层敞开,出身高低不再成为录取与否的依据,这不仅为有宋一代广泛搜罗到统治人才,扩大了统治基础,而且对思想文化的发展也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第二,科举考试由唐代的州县发解试、礼部省试二级,发展为发解试、省试和殿试三级 ①。殿试的实行,意味着新进士已成了天子门生,从而进一步摧毁了座主、门生关系的残余,防止了科举朋党的出现,使皇帝收回了取士大权,其政治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第三,实行了考官子弟、亲属、门客的别头试,有官人的锁厅试,考官的锁宿制度,试卷的封弥、誊录制度,以及禁止挟带、替身、燃烛夜试等一系列防弊措施以后,最后消灭了察举制度的残余,实现了“一切以程文为取留”的原则。
第四,自英宗治平三年(1066)起,改原来每年一次或数年一次科举考试为3年一开科场,并形成制度。其具体安排为:每值科举之年的3月,下科诏表示开科取士之意。当年8月5日举行发解试锁院,因路途遥远,福建用7月,川、广用6月。每个州郡的解额有定数,少的数名,多的十数名至数十名不等;来年春天正月,举行省试,进士科录取者称奏名进士。三月,举行殿试 ②,自仁宗嘉祐二年(1057)起,奏名进士在殿试中“始尽赐出身”;到哲宗初年,“至于杂犯亦免黜落”[3]。宋初取士名额甚少,至太宗朝始大幅度增加,每举达数百名乃至近千名。除进士科外,另设明经、诸科,但这些科目及第者的升迁速度和政治待遇远不及进士出身之人。
第五,发解试和省试都分三场举行:第一场试诗、赋、杂文各一首;第二场试策五首;第三场试帖经、墨义若干条。每天各一场。殿试试诗、赋、论三题,当天考毕。但是,这些都是神宗朝以前的情况。煕宁变法时,对科举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其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废除明经、诸科,独存进士科;二是废除诗赋、帖经和墨义考试,进士科主要以经义取士,分四场:第一场试本经义,第二场试兼经义,第三场试论一首,第四场试策三道。殿试则由试三题改为试策一道。煕宁变法失败后,新法基本上遭到废止,只有科举改革的部分成果尚得以保留。此后,保守派与变法派对科举制度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考经义还是考诗赋上。元祐年间(1086~1093)保守派上台执政,始则在发解试和省试中减少了考经义的内容,增加了考诗赋的内容。继则分进士为经义兼诗赋进士、经义进士两科。其中,经义兼诗赋进士:第一场试本经义二道,《论语》、《孟子》义各一道;第二场试诗、赋各一首;第三场试论一首;第四场试策二道。经义进士:第一场试本经义三道,《论语》义一道;第二场试本经义三道,《孟子》义一道;第三、四场同经义兼诗赋进士。[4]绍圣元年(1094),变法派再次上台执政,下诏:进士罢诗赋,专治经术。第一场试大经义三、《论语》义一道;第二场试中经文三道、《孟子》义一道;第三场试论一首;第四场试子史时务策二道。
此外,北宋政府为网罗士人,使他们皓首穷经而不能自拔,还有“特奏名”之设。特奏名又称恩科,指举人应省试或殿试多次不第,到一定年龄和举数,遇殿试时,许由礼部贡院别立名册奏上,参加附试,根据成绩高低,分别赐出身并授与选人或通仕、登仕、将仕郎等未入流官。煕宁四年(1071),在改革科举的同时,为了“一道德”的需要,立太学三舍法,将太学生分为上舍、内舍、外舍三等。初入学为外舍;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外舍升入内舍;内舍生成绩合格者升入上舍。上舍生成绩优良者可以直接授官或参加省、殿试。为此,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州县学,企图逐步以学校升贡来代替科举考试。后来,这一目的虽然没有达到, 但太学三舍法依然被保持下来,并不断得到完善。
高宗朝科举制度的变化
进入南宋以后,科举基本上因袭了北宋的制度,但是由于受战争环境的影响和政治氛围的不同,也做出了一些改革,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类省试的出现——自徽宗宣和五年(1123)开科场以来,按以往科举制度3年一试的规定,靖康元年(1126)当为开科之年。可是,这时正属“靖康之变”之际,钦宗自身难保,对科举已无遑顾及。建炎元年(1127),南宋建立,在金兵的追击下,宋室南迁,国事维艰,驻跸之地无定,科举取士依旧不能按时举行。高宗为了维系士心,同时也为了表明自己的正统地位,勉强在扬州立足以后,遂于当年十二月初一日下诏诸路,开科取士,诏书谓:“诸道进士赴京省试,今春兵革,已展一年。国家急于取士,已降指挥,来年正月锁院。缘巡幸非久居,盗贼未息灭,道路梗阻,士人赴试非便,可将省试合取分数下诸路,令提刑司差官(于)转运司所在州类试。三省措置省试合放人额,纽计正解、免解,转运司正解并衮同,合以一十四人取一名,余分不及一十四人亦取一名。不终场者不计。内河东路合赴试人,令附京西路转运司所在试。国子监、开封府合就试人,于开封府。诸路合就试人,于转运司置司州军类试。内国子监合赴试人,如在外路州军,愿就本路试者听。其国子监、开封府人令留守司,诸路令提刑司,依贡举法选差试官六员,两路者各差三员。内开封府令留守司差御史台官一员,诸路令提刑司临时实封移牒转运使副或判官一员监试,不得干预考校。如有合避亲之人,专委官依公考校,所避之官不得干预。合避非本路提刑者,依本路监司法,前期牒邻路;合避试官者,封弥官暗记送别位。应逐场试卷,不得止送一位考校。仍令监试官专切觉察。”[5]
根据这道诏书,南宋诸路于建炎二年春天由提刑司负责举行类省试。各地类省试合格的正奏名进士,于8月23日在扬州参加殿试。是举共取进士李易以下451名。尚有103名正奏名进士“以兵兴道梗”,“赴殿试不及”,并赐同进士出身。[6]此外,又取特奏名进士张鸿举以下若干名。
绍兴元年(1131),又值省试之年,以同样原因,于二月下诏,举行第二次类省试。类省试毕,本要举行殿试,因为在时间上与明堂大礼相冲突,才延至翌年三月在临安府举行。是举共取正奏名进士张九成以下379名和特奏名进士若干名。类省试行之才二举,就暴露出了许多弊病,士人多诉其不公,主要是提刑司在选差试官时选非其人,加之缺乏监督,试官营私舞弊的情况十分严重。绍兴三年十月,随着抗金形势的稍有好转,加之“盗贼屏息,道路已通”,遂应臣僚奏请,“诏今后省试并赴行在”[7],罢诸路类省试。
绍兴四年,正属开科之年,6月12日,诏依礼部侍郎兼侍讲陈与义奏请,“川、陕道远,恐举人不能如期”,“复令类试”,并“诏川、陕合赴省试举人,令宣抚司于置司州置试院,选差有出身、清强、见任转运使副或提点刑狱官充监试,于逐路见任京朝官内,选有出身、曾任馆学或有文学官充考试官。务在依公,精加考校,杜绝请托不公之弊”[8],这样便使四川、陕西的类省试依然得以保留。自绍兴七年后,川、陕类省试改由制置司主持,在其所在州置试院类试。绍兴九年,朝廷考虑到“陕西举人久蹈北境,理宜优异,非四川比”,因此,同样是类省试,对川、陕举人采取“别号取放”[9]之法,以行照顾。二十七年五月,有臣僚提出:类省试弊端甚多,“议罢之,悉令赴南省”。事下国子监讨论,兵部侍郎兼祭酒杨椿奏曰:“蜀士多贫,而使之经三峡,冒重湖,狼狈万里,可乎?欲去此弊,一监试得人足矣。”遂请选差清强有才行的官员一人,以行监试之职,“仍令监司、守倅宾客子弟力可行者赴省,余不在遣中”[10]。从此成为制度。
为牢笼川、陕士人,类省试在录取名额和所授甲第方面也给予一定优待。绍兴以来,礼部贡院和诸路类省试皆以14人取一名,到孝宗隆兴元年(1163),因免解人数增加,礼部贡院改为17人取一名,“自后遂为定例”,“惟四川类试仍旧”。到淳煕十年(1183),川、陕类省试虽增加到“以一十六人取一名”[11],但仍较礼部贡院为优。当时所取之奏名进士,往往由于各种原因不参加在临安府举行的殿试,对于这些人的甲第,绍兴五年(1135)十一月曾经下诏作了规定:“过省第一人,特赐进士及第,与依行在殿试第三人恩例,余并赐同进士出身。”可是,类省试中获得高第之人“虑御试却致低甲,往往在路迁延,不肯前来趁试”。十八年八月,诏依礼部奏请:“将四川类试合格人,第一等赐进士出身,余并赐同进士出身。今后依此。”[12]也就是压低了不赴殿试者所授的甲第,“自是无有不赴御试者”[13]。应该说,川、陕类省试的实行,对搜罗川、陕人才,牢笼当地士心,起着一定的作用,南宋末年四川军民与蒙元军队的浴血奋战,不能不说与一百多年来类省试的涵养有关。
流寓试的设置与废止——北宋科举,每个州郡的解额多少都有严格规定,由于参加科举的士人多而解额少,故科场竞争十分激烈,往往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中才能有一名解额。为防止外地士人挤占本地士人解额而产生纠纷,也为了易于了解本贯士人的品行和丧服情况,不使权势子弟有投机钻营的机会,因此要求士人必须于本贯取解,严禁冒籍寄应。但是,北方沦陷以后,以河南、山东为主,兼及山西、河北、陕西、淮北地区的居民,大批南迁,定居于秦岭、淮河以南的地区,使他们中的许多士人失去了于本贯取解参加科举考试的机会。为此,高宗于建炎四年(1130)五月应都官员外郎侯延庆之请,下诏对北方移民就近参加发解试做出了规定,其谓:“京畿、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淮南路士人,许于流寓所在州军,各召本贯或本路及邻路文官两员结除名罪保识,每员所保不得过二人。仍批书印纸,听附本州军进士试,别为号,以终场二十人解一名,余分或不及二十人处亦解一名。不及五人,附邻州试。”[14]这道诏书成了南宋设置流寓试之滥觞。
绍兴六年六月,下诏放宽流寓举人的解额:“每十五人解一名,余分或不及十五人,亦许解一名。不及五人处,预牒本路转运司类聚附试。仍召文臣二员委保,不得过三人。”[15]其解额较当时一般州郡20人乃至更多人取解一名为优。这对北方士人多少是一种安慰和鼓励,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北方百姓移民南宋。到绍兴二十六年,自靖康以来大规模的移民浪潮已平息有年,为此,朝廷下诏,凡定居已满7年的北方移民,许落籍当地,用居住地户贯取应,籍贯则仍可填北方原籍,以绍兴二十三年诸州土著解额和流寓试解额之总和作为该州的固定解额,“若已后发解就试人多,不得过绍兴二十六年所取之数。仍立为定制”[16]。至此,流寓试宣告废止,南宋各州的固定解额也得以确立。
开科和考试时间的变化——南宋建炎、绍兴间,3年一开科场的规定因战乱而遭到破坏,情况一如前述,至绍兴十二年以后,才再次走上正轨。绍兴九年十二月,御史中丞廖刚奏称:自英宗治平以来,三岁一开科场,率用今年明堂大礼,明年开科取士,后年实行省、殿试。“故荫补与登第人往往先后到部,于注授为便,而漕司岁费亦无相妨”。可是,绍兴十年既是大比之年,又值行明堂大礼,为此他提议科场“更展一年,则大礼、科场、省殿试皆得如古制”[17]。经礼部讨论后,同意廖刚所奏,于是将发解试之年和省、殿试之年,相应推迟到绍兴十一年、十二年。此后,3年一次科举,再也没有间断。
发解试和省、殿试的时间,在高宗朝也几经变化。绍兴十三年八月,诏以福建、两广离临安府不远,并令在八月初五日锁院。由于其他诸路引试日在八月何日各不相同,“由是举人多冒贯而再试于他州,或妄引亲贤而再试于别路,至有一身而两预荐焉”。为了改变这一弊端,二十四年正月,下诏太学及诸路,“并以中秋日引试”[18]。惟四川因路远,为使那里的得解士人早日参加类省试,所录取的奏名进士能赶上殿试,将发解试的时间提早到三月初五日锁院,十五日引试。省试时间,定为正月二十五日锁院,二月初一日引试。川陕类省试则提前于殿试前一年之八月锁院、引试。不过,高宗朝以后,为等候姗姗来迟的川陕类省试奏名进士,殿试时间常有大幅度的推迟。
考试内容的变化——高宗朝进士科考试的内容,也几经变化。建炎二年五月,诏:“后举科场,讲元祐诗赋、经术兼收之制。”不过,诗赋进士不再兼经义:第一场诗、赋各一首;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经义进士:第一场本经义三道,《论语》、《孟子》义各一道;第二、三场同诗赋进士[19]。绍兴十三年,曾一度将经义、诗赋合并为一科。十五年,再分两科,“于是学者兢习词赋,经学浸微”。后来高宗担心:“恐数年之后,经学遂废。”二十七年,又将两科并为一科。三十一年,有臣僚以为:“老成经术之士,强习辞章,不合声律,请复分科取士。”于是复分为诗赋、经义两科,三场所试内容同建炎二年[20]。从此成为永制。
高宗朝科举制度的流弊
在封建社会里,科举制度与以往任何选举制度相比,都要进步得多,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它毕竟受到历史的局限,存在着诸多弊病:主要是考试内容偏狭,无论是诗赋还是经义,用处不大,不足以选拔出真正有用的人才。另外,仅凭考试成绩高低取士,很难贯彻德才兼备的选举要求,这就为主张恢复察举制度的人找到了口实。不过,后面这个弊病,几乎是任何选举制度都无法解决的问题,故对科举似乎也不必过于苛求。
科举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抡才大典,其实施成效如何,与吏治好坏密不可分,人们几乎可以将它看作是显示政治清明与否的一个晴雨表。北宋前期,政治相对比较清明,科场弊端出现较少。至徽宗朝时,蔡京当政,政治腐败,科场弊端也就越来越严重。建炎二年(1128)九月,高宗即位后的第一次殿试毕,御药院按惯例将前十名卷子奏上,请高宗定夺。但对科举制度一窍不通的高宗,为了表明自己的“大公无私”,竟然不同意这样做,他说:“取士当务至公,既有初覆考详定官,岂宜以朕一人之意,更自升降?自今勿先进卷子。”[21]科举制度一旦失去皇权的监督,便为权臣操纵科举大开了方便之门,慢慢地变得不可收拾,特别是绍兴八年(1138)秦桧入朝为相并长期擅权以后,每逢开科取士,秦桧及其党羽便上下勾结,肆意践踏考场规则,以个人爱憎取舍士子,终于使科举百弊丛生,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流弊是场屋内外徇私舞弊活动十分严重,一切防弊措施往往形同虚设。绍兴十八年二月五日,据礼部奏称:“省试系是遴选实才。访闻就试举人内,有势力之家,多输贿赂,计嘱应试人换卷,代笔起草,并书真卷。或冒名就试,或假手程文,自外传入,就纳卷处誊写。宜严行禁止,依条许人并就试举人告捉,委的实犯人,从贡院先送所司,申朝廷重作施行。告获人优与推赏。”次举,上述换卷、代笔等弊端不仅没有得到纠正,反而屡演屡烈。二十一年二月,殿中侍御史汤允恭言:“前次省闱就试之士,或有凭藉多赀,密相贿结,传义、代笔,预为宴会期约。凡六七人共撰一名程文,立为高价,至数千缗。今年省试,望明赐戒敕,犯者必行(遣)。许同试举人陈告,取旨免省。”[22]这种明目张胆的舞弊行为,即使是在政治黑暗的北宋晚期也难得一见,可见当时场屋弊端之严重,故时人以为:“前辈诗云:‘惟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今不然矣。”[23]但是,更为可怕的是,尽管有官员对这些舞弊行为作了揭露,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防范,究其原因,主要是作为宰相的秦桧正带头破坏科举的条制所致。按北宋初期,凡属权要子弟参加科举,规定须由“礼部具析以闻,当令覆试”[24],合格后才能登第。殿试制度实行后,这类覆试虽被取消,但真宗咸平三年(1000)三月下诏,命“贡院所试及格举人内,有权要亲族者,具名以闻”[25],目的显然是为了对他们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活动严加防范。因此,北宋前期许多大臣子弟为避嫌,往往不敢参加科举考试。可是,秦桧养子秦熺和孙秦埙两人在绍兴十二年和二十四年的殿试中,却先后被御试官定为第一人。特别是绍兴二十四年的科举,对于秦埙不正常的高科中选,实际上高宗也有所察觉,他在秦桧死后的次年对近臣说:“秦埙中甲科,所对策叙事皆桧、熺语,灼然可见。朕抑之置在第三,不使与寒士争先。祖宗故事,今可举行。”于是下诏礼部诏贡院:“遵依咸平三年三月诏旨,所试合格举人内,有权要亲族者具名以闻。”[26]从而恢复了北宋旧制,但对其他弊端,仍然不予关注。
高宗朝科举制度的第二个流弊是举人程文,词藻华丽,萎靡不振,言之空洞无物,录取与否与当权者的学术倾向和个人爱好有着很大关系。绍兴五年六月,御史台主簿闾丘昕言:“崇、观、宣、政以来,士不以心明经,而以经明经,发为文辞,类皆骫骳。今四方多士群试于大宗伯,讵可复取无用空言。伏望训饬有司,商榷去取,毋以摛绘章句为工,而以渊源学问为尚。或事关教化,有益治体者,不以切直为嫌;或言无根抵,肆为蔓衍者,不在采录之数。庶几网罗得人,可备他时器使。”朝廷接受闾丘昕的建议,令礼部贡院出榜晓谕,并下诏道:“应省试举人程文,许通用古今诸儒之说,并出自己意,文理优长,并为合格。行下省试院照应及出榜晓谕。”[27]但是,事实证明,这道诏书只是具文,在后来的科举考试中根本没有得到执行。绍兴二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秘书省正字叶谦亨言:“向者朝论专尚程颐之学,士有立说稍异者,皆不在选。前日大臣则阴祐王安石,稍涉程学者,至一切摈弃。程、王之学,时有所长,皆有所短,取其合于孔孟者,去其不合于孔孟者,皆可以为学矣,又何拘乎?愿诏有司,精择而博取,不拘以一家之说,而求至当之论。”因为赵鼎推崇程学,在他当政时,凡试卷与程颐程颢之学不合者,皆遭黜落;而秦桧阴佑王学,在他擅权时,凡试卷稍涉二程之学者,又全被摈弃。此时的高宗,对于叶谦亨的奏议表示同感,他宣谕曰:“赵鼎主程颐,秦桧尚王安石,诚为偏曲。卿所言极是。”于是可其奏。[28]但不料这仍旧是一道空文。此后上台的宰执,为了表明自己与秦桧的不同,一反“阴佑”王学的做法,在科场上又出现了崇程贬王的倾向。自此,在科举制度这根硕大无比的指挥棒指挥下,二程之学得到迅速发展,独占场屋,举人的程文更加僵化,并由此培养了大批理学官僚及其信徒,从而为理学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学术和政治上的基础。而王安石及其学说,却因先后受到两个权奸的牵连而倒了霉:在绍兴初年,因为受到蔡京、王黼等假变法派的牵连,使王安石的政治主张被彻底否定;到绍兴后期,又由于受到秦桧表面上推崇王学的牵连,使王安石的学术思想也被彻底摈弃。这种“厄运”,恐怕对生活于半个多世纪前的王安石来说,是始料未及的。加之,由于以理学说教程文的试卷,大多空洞而千篇一律,故难以分辨其优劣。为此,从考宗朝起,对试卷程文的格式更加严格,稍越雷池,即遭黜落,从而使北宋后期开始出现的八股文倾向又加深了一步。
综上所述,南宋科举制度是北宋科举制度的继续,它依然发挥着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作用,遂使一大批著名的儒家学者、政治家、文学家、科学家乃至民族英雄由此途脱颖而出,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南宋政局,这是应该加以肯定的。进入高宗朝以后,虽然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对科举制度作了某些改革,出现了某些变化,但由于秦桧擅权,政治腐败,因而不仅不能纠正北宋末年以来的科场弊端,情况反而显得更加严重,这对高宗朝以后的科举制度也带来了恶劣影响,使科举制的积极作用受到了更大的伤害。
注释:
①唐代后期,只是偶尔有殿试出现,北宋自开宝六年(973)实行殿试后,才正式形成制度,并为元、明、清三代所仿效。
②由于特殊原因,偶尔也有二月省试,四月殿试的情况出现。元符三年正月哲宗病死,当年省、殿试就分别展至二、四月举行,即为一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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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宋会要辑稿.一六之二
[15]宋会要辑稿.一六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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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三)诸路同日解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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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开宝元年三月癸巳条
[25]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七
[26]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
[27]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五
[28]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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